近日,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给付抚恤金案。陈某与妻子郭某因不孕不育至医院接受辅助生殖囊胚培养术,进行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,并冷冻了9枚胚胎。在准备胚胎移植手术期间,陈某不幸因工伤死亡。后郭某选择将冷冻胚胎继续移植体内,并于2021年1月产下儿子小凯(化名)。 2024年5月,郭某作为小凯的法定代理人,向社保中心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,但社保中心认为陈某在工亡时,小凯尚为体外受精胚胎形态,不属于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》中界定的遗腹子女范畴,故作出《不予支付决定书》。郭某不服,代表小凯诉至法院。 法院经审理认为,小凯作为通过胚胎移植出生的子女与遗腹子并无不同,故依法认定小凯属于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,应当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。判决社保中心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至小凯18周岁时止。目前,该判决已生效。(法治日报)
来源:广州日报